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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操作规范调研

2020-05-10 19:27 来源:桐乡养生网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目 录

一、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 3 -

二、拆除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 9 -

三、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操作规范 - 12 -

四、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 15 -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 17 -

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 20 -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操作规范. - 24 -

八、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 28 -

一、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地下室行政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全市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 全区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审批)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6份,规划、地震、消防、人防、环保、建设单位各存一份,光盘一个)。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方案图审批)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仅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仅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一式三份);

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3、经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个)。

第三阶段: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

1、申请报告(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荷载取值)(原件一份,光盘一个);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三份);

2、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3、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电子文件光盘一个)。

4、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二)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三份);

2、具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施图一套(存一份,光盘一个);

3、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出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4、当地人防办批准的易地建设许可文书(原件一份)。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全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2、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当地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报方案阶段审批之前应首先取得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或规划总平。

2、申报施工图阶段审批之前应首先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合格意见。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为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详见附表)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3、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5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每平方米18元。

(3)免收人防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4、法律依据

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经工程建设多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应建面积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缴费者的监督。

4.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免收人防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4.3 《收费许可证》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检验。

二、拆除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拆除人防工程行政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拆除人防工程的建设活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210号)第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还包括美国的盟友。从目前泄露的“棱镜”计划资料来看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2、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补建或补偿手续。

六、申请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或总平(复印件一份)。

4、需拆除的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一式三份)。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行政审批。

2、其余按属地由地级市、县人防办公室现场勘察核验。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拆除人防工程需经过当地人防办公室现场勘察核验。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指申请补偿的收费,申请补建的不收费)。

早期人防工程(1989年以前修建的):800元/平方米

新建人防工程(1990年以后修建的):1500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800元/平方米(县城)

2、收费依据

2.1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 因城市建设和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具体标准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按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按6B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2.2 《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人防办[2004]52号文 六、新建人防工程特指1990年以来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按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其中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1500元/平方米,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按1000元/平方米,县城按8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早期人防工程特指1989年以前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按6B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交费的标准在国家关于6B级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明确前暂按8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检验。

三、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

2、广西辖区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建设活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210号)第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通过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组评审。

六、申请材料

1、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地形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按属地管理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施工项目需经过当地人防办公室现场勘察核验,相关措施和方案通过专家或有资质的机构评审。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检验。

四、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广西辖区内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活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安装。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双方签署迁移或拆除协议,同意负担全部费用。

六、申请材料

1、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表(一式三份);

2、防空警报器所在建筑物的拆除或维修、改建、扩建的计划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按属地管理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施工项目需经过当地人防办公室现场勘察核验,相关措施和方案通过专家或有资质的机构评审。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检验。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申请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4份);

2、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人防和非人防区域建筑、结构、风、水、电及电子文件一套);

3、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按照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印发的格式一份);

4、施工单位签署(含防护设备安装)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书、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以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6、人防办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办理由自治区人防办审批的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2、市、县人防办负责其审批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验收备案之前首先应请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申请备案。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检验。

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自然人、社会团体、机构以及国家机构等申请使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配套附属设施。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 (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天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书》。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申请备案的人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表;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用使用合同》(工程所属单位自己使用的除外);

4、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书》。

5、《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6、人防工程防洪措施以及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措施。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按工程属地管理,由地级市、县人防办审批所辖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首先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租用使用合同》和《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书》。

2、同意备案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每年审验时收取审验费。

2、收费标准:暂时未订。

3、收费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条 法国电力公司还强化了相关演习。比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食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验审,并按规定收取验审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2、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食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验审,并按规定收取验审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或危房翻新改造项目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活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免收人防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免收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3、减半收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六、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方案设计申报

1、申请人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一套;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4、规划红线或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属于因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提交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灾害证明;

6、属于因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和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应有房产部门出具的原有建筑面积证明或房产证(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7、属于危房翻新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危房鉴定证明书(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8、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项目应提供政府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申报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原件二份);

2、经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一套,含光盘);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4、规划红线或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阶段方案设计申报批文。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按工程属地管理,由地级市、县人防办审批所辖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应首先取得发改委的立项批文或民政局核发的证明。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报项目符合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收费。申报项目符合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申报项目不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照收费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三条 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审验。

八、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四、行政审批数量

1、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资金到位、技术上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各类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3、造价审核的工程量计算正确,套用定额合适,符合人防工程费用定额和当地造价政策以及人防造价有关规定。

4、开工报告应在办理招标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具备了开工条件方可批准。

六、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核批准

1、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申请立项的请示文一份(原件);

2、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的项目建议书一份(原件);

第二阶段:方案阶段审核批准

1、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七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原件,一式六份);

第三阶段:初步设计文件阶段审核批准

1、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式七份);

3、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原件,一式六份);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核批准

1、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施工图五套(原件);

3、结构计算书一套(含光盘)以及工程地质报告一份(原件);

第五阶段:开工报告审核批准

1、工程所在地的县(城区)级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份(复印件);

七、示范文本(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大型项目(含1000万元以上的指挥所工程)审核上报国家;负责中、小型项目审批,负责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负责人防工程项目造价审核。

2、地级市人防办负责零星项目审批和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大中型人防工程和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首先通过专家评审会方可审批。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1、本行政审批不需定期审验。

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设计要求阶段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2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1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自治区人防办审批(限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施工图审查阶段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5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2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自治区人防办审批(限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2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1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5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2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自治区人防办审批(限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自治区人防办审批权限的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5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2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自治区人防办审批(限1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自治区人防办审批权限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3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4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3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竟然创下国内今春拍场成交率之冠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4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3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6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4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2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组织专家或有资质机构评审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地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业务科审查(限3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限1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办公室文秘科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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